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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2014-12-09浏览次数: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线,结合学院各方面的具体工作,以经常性教育为基础,努力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院各级纪检干部、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组织原则,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自律,努力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为院纪律检查工作专职机构。纪委书记由院党委分管纪律检查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一名。院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支委中须明确一人作为纪检监察员,协助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主管全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院党委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负责处理院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提出对涉案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各种违反党纪、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负责起草修订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规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第十一条 负责承办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省纪委现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学院纪律检查工作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任免、招生考试、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职称评聘等在内的监督管理机制,从各项工作的源头上把好廉政关。

  第十四条 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院内各单位的不同工作特点,会同院各级党组织共同制定岗位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岗位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和树立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廉洁奉公的优秀典型,积极宣传,弘扬正气,努力营造一个清新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纵向与横向联系,增进内部与外部的交流。随时掌握纪律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各方面反映、举报的党员干部或部门的违纪违规情况与案件,要积极受理,认真调查,并依照相关法规及程序严肃处理。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要坚持原则,做遵守党纪党规的模范,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刚正不阿,廉洁奉公,严守机密。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违法乱纪的人和行为。

  第二十条 对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内部要求保密的有关事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凡与党员违纪案件有牵连或与涉案人有亲属关系的纪检干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实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纪检干部自身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